#會面交往權
現在社會中,許多夫妻因為個性、相處的各種問題,無法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甚至時候劍拔弩張,老死不相往來,這是兩個成年人的選擇,我們無從置喙。
但夾雜在這個紛擾中最無辜的受害者,往是目睹爭吵、甚至被迫選邊站的小孩……。
無論離婚前後,孩子始終需要父母雙方的陪伴,並非單純金錢上的給付,所以非監護權一方的探視問題也就特別值得討論。
前陣子有位林小姐來找吉律,
她兩年前因為與前夫合意離婚,小孩的撫養權歸前夫,自己則每個月可以選擇4天的時間來探視小孩,附帶條件是要提前告知前夫,以利時間上的安排。這看似合理的探視權安排,經過半年後開始變調,前夫開始屢次拒絕林小姐提出的探視時間,已有兩個月見不到孩子,嚴重侵害到林小姐與小孩相處的權利。
前夫的說法是:「她所提出的探視時間多為休假日,我自己假日也會要帶小孩出遊阿,所以無法配合…。」
林小姐則說:「他所只有平日上班時間或者平日晚上同意會面,自己也不可能為了配合這個探視時間而不去工作…。」
因此請吉律協助處理這個問題,如何才能讓自己能與小孩能有合理有相處的時間?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是有會面交往權,如果雙方協調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
💡可以依照民法與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之交往會面的方式與期間。
🎸底下整理了一些實際案例中,各式的規則或時間安排,究竟有沒有可能實現呢?
❓對方情緒管理不好,能不能完全不讓對方探視子女?
民法1055第5項規定了,在如果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的情況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所以在特殊情況下,是有可能可以的。
❕不過吉律也有看過即便父親沒有工作,也常對家人咆哮辱罵,但是社福人員也認為小孩還是要有與雙親穩定之會面,法院也就判定父親仍有探視權的案例。
❓對方擔心子女,希望我探視的時候一定要有對方陪同可以嗎?
💡有裁定指出,如果未能舉證證明對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過程中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安全之虞或其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具體情事發生之情形下,是不能僅憑之片面指述,遽認有探視方式需要自己陪同。
❕不過反過來說如果能舉證證明的話,是有可能可以要求陪同。
❓擔心小孩心理感受,可不可以要求對方現在的配偶不能一起探視子女?
💡法院有酌定會免交往之方式與期間中,載明僅得由對方單獨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對方之配偶不得參與。裁定中,法官沒有附上特別的理由,但也代表這樣的要求是有可能可行的。
❓如果向法院聲請酌定,法官會怎麼安排呢?
💡法院會參考社福機構社工人員的探視報告及建議,由於案件的不同很難一蓋而論,以下分享比較一般的多數案件,探視條件有可能是這樣的:
十六歲以前:
1.每月兩次週末的會面交往時間(總共四天,包含過夜)。
2.寒假、暑假分別增加5~10日。
3.過年期間,兩人以年度分別輪流(奇數年、偶數年區分)。
十六歲以後:由小孩自己決定。